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开发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各高校院所:
现将《聊城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聊城市委组织部
聊城市科学技术局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人才飞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人才是第一资源,发挥高端人才支撑引领作用,破解鲁西地区引才育才难、成果转化落地难等难题,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鲁发〔2020〕2号)以及中共聊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兴聊”战略的若干措施(试行)》(聊委人组发〔20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人才飞地”为在聊城市行政区划外设立的创新服务平台。“人才飞地”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行建设,旨在通过在国内外创新资源聚集程度高、创新活跃度强的重点区域(城市、高校院所),建设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研发攻关、人才引育等为目标的引才育才平台。
第三条“人才飞地”分为两个类别:
第一类:研发机构。聊城市区划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独立或与企业、高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等在外地合作建设实验室、研究院、技术平台等研发中心,共享科技创新资源,提升自身创新能力,促进高层次人才的引进以及项目的本地产业化。
第二类:专家工作站。聊城市区划内的企事业单位,在与其有合作关系的人才所在地设立专家工作站,充分发挥人才为我市单位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科研成果转化、新产品研发和招才引智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申报主体和条件
第四条“人才飞地”的申报主体为聊城市行政区划内的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研发机构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对研发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研发机构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具有一致性。
(二)应当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100万元。
(三)办公和科研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具有一定的研发技术力量,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研发人员(年销售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机构内专业研发人员不少于 8人,年销售亿元以下的企业专业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或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高校的硕士学位)的不少于1人。
(五)每年研究开发自选新产品或课题不少于2个。
第六条专家工作站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与人才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聘用的人才应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三)聘用的人才每年为申报单位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个月。
(四)聘用的人才每年能够为申报单位提供1项以上新技术,解决3项以上技术难题。
第七条申报单位对“人才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认定:人才飞地为申报单位分支机构(公司),与申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拥有实际控制股权,视为拥有实际控制权。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申报工作的组织。
第九条各县(市、区)科技局、市属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根据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市科技局确定“人才飞地”拟认定名单,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将“人才飞地”拟认定名单通过市科技局网站或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人才飞地”拟认定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发文公布。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四条“人才飞地”奖励资金是指为鼓励企事业单位在聊城市行政区划外设立人才飞地,助力高端人才引育、技术研发开展,推动聊城科技创新工作,经认定为“人才飞地”的单位,市财政给予资金奖励。
第十五条“人才飞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度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对被认定为“人才飞地”的研发机构、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申报单位50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人才飞地”全职引进的人才,符合我市人才政策条件的,经市人社局认定后享受相关人才待遇。
第十八条进驻“人才飞地”的企事业单位和人才,针对聊城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需求开展研究开发或其产出创新成果、经济效益归属聊城市母体机构或纳入聊城市统计的,视同为聊城市企业和人才,可申报聊城市级人才计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人才飞地”管理期为3年。管理期内实行日常管理和期满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经认定的“人才飞地”须签订建设任务书,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考核指标、经费投入及开支预算等。建设任务书作为“人才飞地”日常管理、期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人才飞地”建设单位承担“人才飞地”日常管理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建设任务书中明确的各类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落实“人才飞地”资金支撑。每年底,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自评,报告“人才飞地”建设进展情况,包括人才引育、科技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期满实行考核验收机制,考核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验收结果为“合格”的,拨付一次性奖励资金;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责成申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后仍无法完成建设任务书中约定的考核指标的,停止拨付奖励资金,取消聊城市“人才飞地”称号。
第二十三条同一“人才飞地”最多可获得两个管理期支持。“人才飞地”建设单位在管理期内不得申请认定其他“人才飞地”。
第二十四条在管理期内,“人才飞地”建设单位依托“人才飞地”引进的人才或获得的科研成果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工程或科学技术奖励的,可在期满验收时直接认定为“合格”等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人才飞地”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审查工作贯彻始终。对申报、评审和建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才飞地”在管理期内如发生建设单位名称、投资主体、主要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维持有效期不变。不提出申请或未经同意的,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才飞地”建设的宏观指导;市科技局负责“人才飞地”的建设管理、系统规划和考核验收,履行“人才飞地”设立、调整和撤销方面职责;市财政局负责拨付“人才飞地”建设奖励资金;市人社局负责根据我市人才政策进行人才认定和相关待遇落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2021-2023年认定的聊城市“人才飞地”按照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8日。
来源: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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