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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济南市绿色工业园区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东政购发布时间:2024-01-08分类:工信

关于组织开展第四批济南市绿色工业园区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工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工业强市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3年)》和《济南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工作方案》,持续完善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助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现组织开展第四批济南市绿色工业园区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推荐的绿色工业园区须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等。

二、申报要求

(一)各区县(功能区)要组织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的园区进行申报,优先推荐市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数量多的园区。

(二)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附件1)开展工作,参照相关模板要求编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查实评价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受评价方问题的评价机构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三、工作程序

(一)单位申报。各园区管理机构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照相关标准进行评价。按照《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附件2),认真填写《济南市绿色工业园区第三方评价报告》(一式一份并随附电子版)(附件3),向所在区县(功能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区县推荐。各区县(功能区)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充分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于2024年2月29日前报市工业信息化局(绿色发展处)。

(三)评定公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评定出符合要求的市级绿色工业园区入围名单,经公示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予以公布。

联系人及电话:孔祥岩  51705723、51705740。

 

附件:

1.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docx

2.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

3.济南市绿色工业园区第三方评价报告.docx

4.第四批市绿色园区推荐通知.pdf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5日

 

来源: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注:本文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创者享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附件:

附件1:

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为加强对绿色制造体系第三方评价工作的指导,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行为,制定本工作要求。

一、基本条件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保持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四)评价机构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五)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二、参考程序

参与绿色制造体系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应建立规范的评价工作流程,包括:

(一)评价工作受理

评价机构受理评价工作后,应对受评价方申报要求的符合性和评价活动的可行性进行评估,收集受评价方相关基础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地方环保、安监网站等渠道对企业进行调查,复核申报主体申报基本要求的符合性。

确定可行性时应考虑诸如下列因素的可获得性:

1. 受评价方的充分合作;

2. 充分的时间和资源;

3. 熟悉受评价方所属领域的评价人员。

当评价活动不可行时,评价机构应当在与受评价方协商后,推迟评价时间或取消评价。

(二)签订评价合同

当确定评价活动可行时,评价机构应与受评价方签订评价合同,在评价合同中应明确评价工作流程、费用、企业配合事项、保密要求等。

评价费用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定价,突出评价工作的公益性,不得依靠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工作牟取暴利,不在合同中出现对评价结果做出承诺的相关条款,不将评价费用与申报结果挂钩。

(三)组成评价组

评价组应由组长及数名组员构成,人数不低于三人。评价组整体应具备覆盖绿色制造评价需要的各种知识和能力,包括并不限于环保、低碳、节能、安全、质量、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等。

评价组组长应具备管理体系审核、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清洁生产审核或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等相关审核或评价组长经验,主要负责领导评价组实施评价工作,包括制定计划、召开会议、实施评价及编制报告等。

评价组成员一般应为评价机构全职人员,当评价机构缺少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时,可以邀请外部机构成员以外聘行业专家的身份参与评价。

评价机构应优先安排具备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经验或参加过相关培训的人员开展评价工作。

(四)评价工作时间要求

绿色制造体系评价的基准人日数为20人日(至少含现场评价12人日)。

实际人日数可根据受评价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时应考虑下列因素,且不宜少于15人日(至少含现场8人日):

1. 受评价方工艺复杂程度;

2. 受评价方规模大小;

3. 受评价方的厂区数量、分场所位置;

4. 相关数据量的大小、策划的抽样数量、数据的易统计性。

(五)文件评审

评价机构接受评价工作后,应根据受评价方基本情况,制定需要收集的文件和证明材料清单。对受评价方所提交的文件的齐套性进行检查,文件不齐套时,通知受评价方重新提交或补充。通过对受评价方提交的齐套资料进行内容评审,评价机构应识别出后续现场评价的重点。

(六)现场评价

文件评审结束后,评价组应进行现场评价的过程策划,拟制现场评价计划及受评价方应在现场评价中准备的材料清单,与受评价方充分沟通,确认受评价方已充分理解评价计划并能够提供所有的相关材料后,与受评价方商定现场评价时间。

现场评价的目的是通过走访生产现场、访问相关人员、查阅文件和记录、访谈相关主管部门(必要时),汇总数据等方式对受评价方实际的绿色水平进行评价,并提出受评价方的改进建议。

现场评价可按照召开首次会议介绍评价计划、收集和验证信息、召开末次会议介绍评价发现和结论的步骤实施。评价组在现场获取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能够满足评价的要求。对于生产多种产品的受评价方,现场访问应覆盖主要产品的生产场所以及重点能耗工序和设备,主要污染治理设备,主要安全和消防设施,危险化学品放置场所等。其他非重要场所(如办公场所或非主要产品生产场所)的数据收集可采用查阅文件和证据资料的方式获取。

现场评价实施后,评价组应针对在文件评审和现场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疑问以及未获得的数据或证据等开具澄清要求给受评价方,并要求受评价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澄清或补充提供相关资料与证据。

(七)编制评价报告

完成现场评价工作后,评价组长应牵头按时完成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八)技术评审

评价机构应对评价活动进行内部质量管控,由具备能力的非评价组成员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可采取文件审核的形式,对评价组的所有工作文件(包括计划、报告、检查表等)以及受评价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访问评价组成员和受评价企业。

技术评审发现评价证据不能支撑评价结果的情况应开出澄清项给评价组整改,如果有影响评价结果的问题评价组不能解决,技术评审人员应根据问题的性质调整评价结果,严重时改变评价结论。

三、评价报告的要求

参与绿色制造的评价机构应规范评价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评价报告内容要求

绿色工业园区的评价报告应参考济南市绿色工业园区第三方评价报告模板进行编制(使用行业性标准进行评价的,评价机构需根据行业性标准的内容自行调整模板中的评价指标),充分体现评价机构在现场开展评价的实施过程,全面、真实、准确、系统反映受评价方实际情况和工作亮点。报告内容应详实细致、语言简要精炼,针对每一项评价条款的要求,详细阐述评价的过程和判定受评价方符合情况的充分依据,对评价中的关键内容要附上证据文件,对计算给出详细的计算过程和数据出处,做到证据链条完善、结论判定准确。

绿色工业园区证据类型:合法合规自我承诺声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报告,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统计、环保、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统计报表等;

评价机构应根据评价结果,为申报主体提出下一步改进的有效建议。

(二)评价报告责任要求

评价报告中涉及的所有内容,评价机构应对真实性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各区县(功能区)工信部门组织的评估确认和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的专家评审过程中,对评价报告内容发现疑问的,由评价机构负责向相关部门进行解释澄清。

如因评价机构评价报告不符合要求或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受评价方申报的,责任由评价机构承担。

四、评价活动的管理要求

绿色制造体系评价活动应接受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县(功能区)工信部门的管理以及受评价方、公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评价活动的高质和高效,包括:

(一)评价证据保存

对绿色制造体系评价过程中涉及到的重要证据必要时应在获得受评价方同意后,采用复印、记录、摄影、录像等方式保存相关记录,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有效性,并在评价机构保存三年以上的时间。保存的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

1)首次、末次会议签到表;

2)评价报告中涉及的证明材料(可只保留关键页);

3)评价组现场评价照片。

(二)保密承诺

为保证受评价方的保密信息不泄露,同时满足评价需要,评价机构应与受评价方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一旦签订,必须严格遵守协议,否则受评价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评价机构责任。

3) 公正性管理

评价机构不能与所从事的评价活动存在利益冲突。评价机构应评估组织结构、活动、财务,人员,营销等方面的公正性风险并提出控制措施。

4) 评价人员管理

评价机构应建立评价机构能力提升计划,通过多样形式不断提高评价技术水平,培养出一批既能深刻理解绿色制造体系相关标准要求,又熟悉行业绿色发展情况的专业评价人员,做好已评价单位创建成效经验的总结梳理,通过评价向更多主体传播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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